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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上新集法庭成功调结一起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17-04-21 10:00 点击量: 487

    抚养非亲生子11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告知男方孩子并非双方子女,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要求赔偿损失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2年历经3次诉讼。近日,我院上新集法庭成功调结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5月3日在红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持离婚协议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儿子名下。此后,因孩子的爷爷奶奶经常到被告王某某处劝说原被告复婚,被告才告知原告儿子系与他人所生。经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原告朱某以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约定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2016年8月8日,我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条款。王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7年4月20日,朱某再次将王某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各100000元,合理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首先登门做被告调解工作,明确告知因其对婚姻不忠诚导致的危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某表示,对于前夫和孩子自己确有过错,但是作为一名农村妇女,既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无力承担巨额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请求法官考虑自己的实际困难,多做原告协调工作。主审法官迅速将被告的悔过表现反馈给原告,并耐心细致做原告思想工作,引导其多体谅被告现在的困难。在原告表示愿意由法官主持调解后,主审法官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达成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自行承担;现登记于小孩名下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夫妻存续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的离婚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