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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 2017-09-25 08:34 点击量: 701

  97,我院杏花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我院依照该法规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某婚后多次对徐某实施家暴,先后导致徐某受伤住院治疗,伤情两次被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徐某于今年87日提起离婚诉讼,吴某某屡次在诉讼期间发信息骚扰徐某。徐某向我院提出禁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骚扰、跟踪、接触原告及其近亲属,责令被告迁出住所的人身安全保护书面申请。

  我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在婚姻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在离婚诉讼期间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威吓原告,致使原告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原告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民事裁定书。收到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告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深感悔恨:“因为家暴成为全县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一人,我今后羞于见人。”

  今年以来,我院积极组织法官进集镇广场、社区村组,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法治宣传,使反家暴思想深植人心,切实增强了广大城乡妇女的维权能力。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对推进全县家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将起到里程碑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