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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审结合同纠纷案 司法能力提升显成效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18-05-02 09:00 点击量: 558

    我院上新集法庭在“司法能力提升年”里,坚持学习、办案两不误、双促进。近日,高效审结两起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赞誉,实现“开门红”。

    多方联调,庭前解纷促共赢  

    韩某、王某某、任某某将韩某自红安县上新集镇某村租赁的荒地、荒山以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转让给孟某,转让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43年10月1日止,孟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上述三人26万元的土地补偿金。后孟某以恶意串通将三人诉至红安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三被告返还土地补偿金。案件受理后,上新集法庭迅速启动“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在充分走访调查的基础上,邀请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与案件协调。经过主审法官不厌其烦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耐心细致地劝导,以及村组干群讲解村情村史阐释厉害关系,双方于庭前握手言和,三被告返还了土地补偿金,原告也撤回了起诉。这起原本可能引发村民械斗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因各方利益均衡得以快速化解,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判结合,成功息讼宣法治

    吴某某于2014年承包红安县二程镇某村集体所有的水库从事水面养殖,并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养殖承包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0000元。2016年,吴某某将该水库经营权转让给吕某某承包经营3年,因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吴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年来的水库承包费3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对被告的履约能力产生疑虑,申请增加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请。被告当庭同意解除合同,但举出与原告的谈话录音资料,拟证明已向原告付款10000元及原告的亲属朋友于承包期间在水库垂钓了价值约10000元的鱼应予折抵承包费。

    经主审法官调解,原告不仅对钓鱼款予以认可,还基于合同的实际解除,放弃了2018年度的承包款,但以被告支付的10000元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据理力争系偿还欠款,并举出相应证据解释借款由来,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因被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主审法官依法作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10000元的民事判决。此案的宣判,受到当地群众尤其是生意人的广泛关注,对规范该地市场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将起到积极作用。

    两起案件的稳妥处置,既体现出上新集法庭干警强烈的大局意识和为民情怀,也展示出高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纠纷调处能力,还展现出精湛的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这是该庭认真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交出的优异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