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19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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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某、薛某夫妇偿还吴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红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红安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薛某的账户,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张某签收后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被告人张某将自家门店租金转入其儿子银行卡账户中,并分6笔将该款在POS机上套现,进行转移、藏匿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红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法律权威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