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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与提升法院工作正能量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1142

(论文提要〕: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与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才能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是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的前提和条件,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人民司法观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只有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才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才能实现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所要求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有人对西方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津津乐道;有人当上了法官自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穿着法官服到政府上访;有人开着法院警车参与聚众斗殴;有人在法院工作出卖当事人的证据;有人在行使判决权时同一个案件一手能出两份不一样的判决书;有人嫌法院待遇差脱下法袍而去经商、而去当律师。凡此种种,尽管是极个别现象,仍对我国法院形象造成极大伤害。

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应该有怎样的形象?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应该用怎样的精神面貌示人?从董必武人民司法观的学习着手研究,就知道人民法院及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必须要不断提升正能量,为人民服好务。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就必须要有人民司法观;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才能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是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的前提和条件,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人民司法观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只有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才能实现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董必武关于人民司法观

董必武早在1940年就提出“权源出于群众”。〔1〕(1940年8月在董必武《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讲话。)他说:“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创造出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订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它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有效。”〔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986年版,第181页。)在1949年政协会上作报告时,董必武指出:“‘人民’二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及爱国民主分子。”〔3〕(《董必武法学文集》2001年版第18-19页。)在随后颁布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中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新中国以临时宪法形式提出了“人民司法”概念。1950年7月,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说“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4〕(《董必武法学文集》2001年版第43页。)

由此,就不难看出董必武人民司法观的含义:人民司法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内容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

“正能量”本是物理学名词,流行源于英国心理学家理查德·怀斯曼的专著《正能量》,将人体比作一个能量场,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可以使人表现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更加自信、充满活力。“正能量”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正能量”一词经习近平总书记说出后,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热议,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各界用量很高的热词。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什么是人民法院的“正能量”呢?我认为,简洁地说就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那一句话:“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法院成为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人民法官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这也是董必武“依法办事”理念的应有之义和人民司法观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人民法院有了“正能量”,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好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人民法院只有不断提升“正能量”,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和不断发展。

三、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是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的前提和条件

思想影响行动,观念左右行动。观念是行动的动力。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从建立人民法院起,我们的人民法院就受人民司法观的指导和作用,是人民赋予了我们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人民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工作中为人民服务。

有了人民司法观,就能有一个在法院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态度。就能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看问题、找方法。就能在工作中处处为人民着想,事事为人民排忧解难,就知道如何当好人民的公仆,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就能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干一番事业。

没有人民司法观,就不能在工作中摆好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思想,就会老子天下第一,自以为是,怪事百出。更有甚者会背离人民法官的初衷,走向人民的反面。

四、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人民司法观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内容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司法。

一是审判公正,为人民执好法。人民法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要做到程序公正,也要求做到实体公正,要使人民法院这一司法的最后屏障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强堡垒。

二是要纯洁队伍、提高素质。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队伍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主体,法官素质的好坏、法官队伍是否纯洁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司法案件是否能做到公平正义。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提高进入门槛,严把进人关,加强思想学习,注重岗前培训和岗位练兵都做得较好。

三是要配强设备、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日新月异,新型案件、高智商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要确保公正审判,有高素质的人民法官还不够,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办公设施,才能检验出真伪,分清是非。加强法院建设已迫在眉睫。

四是要能动司法、改革创新。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保护人权。1995年以来,我国法院推出改“纠问式”审理案件为“控辩式” 审理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严管理”的法院工作管理方式改革;注重调解、注重涉案信访、注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改革都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这种改革创新、能动司法还要继续深入下去,改革创新、能动司法是推动司法工作不断前进的动力和源泉,是不断实现人民司法观的保证。

五、要提高司法效率、注重司法效能。迟到的司法公正不是公正。我们经常看到报载某某的某某案件在多少年后终于得到公正审判,某某的某某案件在多少年后得到昭雪,某件案件在多少年后得到强有执行等等。标题亮丽,内容真实,可看着心里总是酸酸的,如梗在喉,不是个滋味。局外人不竞要问,当时为什么就不能公正审判?在案件的有效期间为什么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不按程序办案;找各种理由搪塞办案;不负责拖沓办案;水平不高办不到案,歪出事实办错案;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是不为人民司法的具体表现。都必须得到有效纠正。

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与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才能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是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的前提和条件,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是人民司法观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只有学习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才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正能量才能实现好董必武人民司法观所要求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注脚:

〔1〕1940年8月在董必武《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讲话。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986年版,第181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2001年版第18-19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2001年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