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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行政庭和解执结一起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

时间: 2017-05-12 10:54 点击量: 754

在全县“雷霆行动”中,我院行政庭会同执行局高效审查、执结一起在兴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破坏、侵占、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现象。
  2009年,被执行人湖北某高速有限公司在兴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破坏、侵占、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233.41hm。申请执行人红安
县水土保持局对湖北某高速有限公司下达了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费3502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县水土保持局遂于今年1月9日向红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考虑到这是一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且涉案标的较大,该案若处置不当,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沿线众多住户诉讼或上访,会引起不稳定因素。因此,我院决定尽量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分管院长多次带领行政、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上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其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性,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和法官们的耐心劝导下,摄于法律的威严,被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多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同意其分期支付。主办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的意见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数次组织双方协调,最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全县“雷霆行动”启动后,我院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非法采砂、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环境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力度,切实增强执行震慑力,共审查、执结该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0件,涉案标的近400万元。有效化解官民矛盾,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