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因赌博恶习而多次以骗婚敛财的诈骗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又犯诈骗罪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再次犯诈骗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姚某某先后在红安县、麻城市和罗田县农村,以找结婚对象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七起,骗得他人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姚某某存款6万元的银行卡以及铂金戒指等物,但姚某某拒不交代银行卡密码。庭审中,经法官教育,姚某某交代了银行卡密码并同意将其自己所购买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折价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