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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6150

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比较完备的,但具体实践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法律规定所追求的预期的目的,在实际实施中并没有完全或较好地达到。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不够完善的因素,亦有行政执法,司法上力度不够的因素。最大的问题是主动不足,被动有余,即往往是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遇到了新问题再去寻求立法上的完善,寻求行政执法,司法上的改进,以至法律制度跟着一个接一个的问题跑,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而在法律制度通过科学高质量的建立,涵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即主动考虑问题在前方面略显不足。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该围绕现有法律来进行,同时辅以在转变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得到有力的保障。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现状及立法上有待完善之处。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愈来愈重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相关立法层面上做到了兼顾周到,既有刑事立法方面的,也有民商事立法方面的,还有行政立法方面的,既有相关法律,亦有法规。在相关立法数量上迅猛增长,抛开其他因素,如仅从立法数量上讲,我国法律可以说基本满足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在相关立法质量上,我国立法以符合我国国情及民意为主,同时结合世界各国可取的立法经验,经过广泛的调研,讨论及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相关程序制定法律法规,立法质量上有较大的提高。应该说,涉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立法保障方面是相当完备的。涉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法律除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一般重要法律外,在企业、公司、农林、水产、畜牧业以及第三产业等方面均有相关法律。在多种资源、能源方面亦有相关法律,在环境保护、防污染方面,在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方面,在科学技术进步、农业技术推广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宣传方面,在知识产权方面,在财税、审计、金融、保险方面等多方面均有法律作保障,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亦制定了法律,规范行政执法。在司法方面有多种诉讼程序法规范司法。另外各种法规、规章更是层出不穷。总之,涉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是又多又广,立法保障是相当完备的。

但我国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立法保障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已制订的法律尽管数量较多,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求,许多新问题仍需新法律而没有制订,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二是已出台的法律在法律制订之时以及颁布实施之后的具体实践中本身就存在诸多不足。这两个方面的完善不均衡。对前者的重视度相比后者更高。在经济运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往往是要求出台新法来调整的呼吁声强烈,而要求对已出台的现行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的呼吁声尽管有,但并不强烈。当然,期望通过出台一部又一部的新法,从数量上满足实际需要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从立法质量上保证符合实际的需要。我国现行相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法律,在立法质量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一部法律中没有将某一类问题尽可能地在最大限度内涵盖到,以至需要多部法律来调整同一问题,法律效能低。二是在同一领域法律,法规多而不统一,略显混乱。莫说一般的公民、法人,就是法律专业人士也看得眼花缭乱,无从着手。三是抽线条的法律理念,法律宗旨明确,但细线条的具体规定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作以弥补,但仍有许多地方难以操作。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上比其他法律在实际可操作性上做得更好,以我国《民法通则》为例,立法尽管较早,但至今仍不显落后,且根据几十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其操作性较强,而相关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则立法相对较迟,但没有什么先进之感,且操作性不强。问题出在立法者对后者的重视度,深思熟虑度、眼光长远度不够,立法较粗而不细,有点应付式立法。四是法律威慑力不强,以至公民、法人不能较好的自觉遵守法律。比喻在相关的环保、防污染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规定中,罚款额度不高,幅度相差太远,以至公民、法人认为冒险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值得,法律规定的制裁效果难以达到。这里仅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金融系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配合甚至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比比皆是,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罚款额度提高后,金融系统很少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这就是法律威慑力提高所产生的作用的明证。五是法律规定繁琐,法律程序复杂,以至操作漫长。比喻我国《破产法》,企业、公司相关法律规定繁琐,企业、公司在某一法律问题上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

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我国相关行政执法的现状及有待改进之处。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比较多,因而行政执法尤为重要。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行政执法的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执法更加公正、合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行政执法非常主动。但是,随着我国对行政部门经费保障的提高以及行政工作人员工资等待遇得到了保障,行政部门争事做、抢事做,定执法指标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因行政工作人员不愁工资,因而执法主动性反而退化。问题是行政工作人员根本不执法,不主动进行检查、监督及处罚,更不要谈执法公不公,执法严不严,执法是否合法等问题。其次,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以至不该处罚的得到了处罚,该处罚的反而没得到处罚。再次,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处罚不合理,仅以罚款来说,违法程度较高的在低幅度内罚款,违法程度较低的反而在高幅度内罚款。另外,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执行处罚较弱,比喻处以罚款一万元,最后却执行罚款500元了事,有的甚至一分罚款也没执行,不了了之。大量的行政处罚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执法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没有较好的遏制违法行为,严重地阻碍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当前,在环保、防污染、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行政执法不力尤为严重。

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我国司法现状及有待改进之处。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司法现状得到了较大地改进,特别是近些年来,在公正廉洁司法方面,在严格执法方面,在能动司法方面,在执法效率、执法质量方面,都得到了较大提高。在围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了相关刑事犯罪,通过民商事审判,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制裁了行政违法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相关案件,特别是涉及企业的改制,公司股权纠纷,以及涉及土地等资源案件,涉及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案件没有做到快审快结,有的审结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司法保障不力,司法能动性不强,对新类型案件没有较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敢判决,甚至采取拖延的办法处理。

四、完善改进的办法。

以上笔者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个方面着重阐述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不足之处,那么,如何完善改进笔者谈如下意见:

(一)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个方面要做到协调统一,要做到立法更加主动、行政执法更加主动、司法更加主动。

(二)在立法方面,要确保每一部法律的质量、实用性、可操作性、长远性、稳定性。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来应对。在行政执法、司法方面要做到更加主动执法、更加公正、严格执法、更加高效、高质量的执法。行政执法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相关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执行力度,对新类型案件要采取可行的办法予以处理。

结 语

有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法律保障问题很多,笔者仅择取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但这三个方面是最主要的,只要这三个方面做得较好,就能切实保障经济增长方式的顺利转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平稳、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