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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21336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理解好、掌握好、使用好这一法律制度,可以使消极被执行人由逃避、消极变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从而有效破解“执行难”。然而,在司法执行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与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使这一较好的法律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笔者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拟对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文书样式提出改进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及说明


XXXXXX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XX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二、《报告财产令》文书样式之不足


(一)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设定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依该条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之规定,财产报告制度启动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样式中明确说明:“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又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笔者认为,《报告财产令》作为法院最频繁使用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对法制的直接宣传工具,是公众对人民法院认知、理解、接受的途径之一。与《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并规定其没有履行义务就必须按指令进行财产报告,是给被申请执行人戴上“紧箍咒”,是让其在未决定履行前有足够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按样式中说明“报告财产令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因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很难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会按执行通知上的指令来履行义务,直接指令其具体的报告日期,极不便于执行人员实际操作。


(二)关于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在报告财产中要求写明具体财产范围是明确的,虽然部分法院使用财产状况报告登记表作为补救措施,但该表普遍没有《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全面。笔者认为,应在该《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另加入:(一)被执行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地址、联系方式、家庭主要成员及其联系方式,是否是人大代表。因为只有执行人员清楚被执行人个人及家庭情况,才便于对其财产状况作出判断,及时作出执行计划,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也便于执行工作。(二)有无高消费活动及其具体情况。对于被执行人在未履行义务前,是否有高消费行为,法院应当掌握,也应让其受到社会监督,这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违反者应视情节从重处罚。对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进行制裁限制,对其生产生活产生长久、深远、广泛的多方面影响,对其形成强大的惩戒作用和威慑力,来维护社会诚信,有效解决“执行难”。


(三)关于对财产变动补充报告时间


样式规定:“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笔者认为,样式中规定的五日时间与《解释》规定的期间有冲突。《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既然《解释》有明确规定,就必须尊重其规定,维护法律绝对权威、尊严。


(四)关于逾期不报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样式规定:“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笔者认为,对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申请执行人,应明确告知其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应当全面,对其直接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五)关于附相关联的法条


笔者认为,法院有必要运用《财产报告令》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只有让其知法,才会少违法,宣传教育毕竟是法院最有力也最经济的执行手段之一,促使被申请执行人做诚实、信用的公民,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三、建议《报告财产令》文书样式如下:


XXXXXX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于通知期满之日按此令要求认真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并于此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下列财产等情况,直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地址、联系方式、家庭主要成员及联系方式,是否是人大代表;


二、有无高消费活动及其具体情况;


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四、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五、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六、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不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 令


×××人民法院(院印章)


×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103条、104条、211条、219条、221条、223条、224条、226条、228条、229条、230条、231条(法条内容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法条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法条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