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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的实施办法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时间: 2022-10-18 10:36 点击量: 687

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县发展与改革局红安县司法局

关于联合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的

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推进红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形成府院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19个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推动我县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是指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形成以人民法院为主,由县发改委、县司法局配合,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组织和舆论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实现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工作的范围包括实现生效裁判需要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法院完成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三条  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应遵循依法进行、密切配合、责任明确、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协助法院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对执行工作中的重大和难点问题,由县人民法院提出会议申请和议题,在联席会议上共同研究解决。

第五条  实行重大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法院要及时将超期限未执结、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等案件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各单位收到法院情况通报后,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及时地履行协助义务。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县法院要及时向县发改委、县司法局通报情况。

第六条  为保证信息畅通,各单位均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县法院经常联系。联络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县法院。

第七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或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通过联络员及时联系解决.县司法局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涉及信用信息和数据同步到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维护的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九条  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举办有关诚实信用的教育培训,共同敦促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修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开展执行工作,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建立的执行工作联动信息要进行科学管理,正确适用,不得滥用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威慑联运、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条维护法律权威。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有红安县人民法院、红安县发展与改革局红安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