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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通告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4-21 08:50 点击量: 1579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要求,坚持效果导向,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本院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敦 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通告如下: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强制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债券、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并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搜查。

      (三)纳入“黑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执行联动单位开展的行政惩戒、市场惩戒、行业惩戒、社会惩戒、个人惩戒等联合信用惩戒,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市场准入、招投标、项目审批、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被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

      (四)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擅自处分、妨碍公务、违法限制消费令、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失信曝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期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商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被执行人信息,曝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被执行人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六)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713--5185077  0713--5181363  彭法官、赵法官)

      特此公告


红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