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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人民法院“胜诉即退费”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时间: 2023-07-08 08:50 点击量: 578

红安县人民法院“胜诉即退费”工作

实施细则

 

根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县营商办《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复制推广任务清单》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胜诉退费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须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退还诉讼费用,一般不需要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第二条 【退费账户确认书填写】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并扫描至电子卷宗。经过确认的退费账户确认书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

第三条 【退费账户确认书核查】承办法官及助理阅卷时应该检查卷宗中有无退费账户确认书,发现没有退费账户确认书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填写提交。

第四条 【退费发起与审批】承办法官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书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核算应退还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并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发起退费,由综合办公室当天审批并完成向当事人确认的退费账户转账工作。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大信息技术保障,并确保退费资金充足,及时办理退费。

第五条 【二审结案后退费】经过二审的案件在二审法官通知一审承办法官发起一审退费的,一审承办法官收到二审电子版法律文书后按照第四条程序办理退费。

第六条 【退费与补交竞合】对同一当事人分别有退费和补交情形的,由承办法官核算诉讼费用后,扣除应补交诉讼费,余额退还至当事人确认的退费账户,并将核算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退费与金钱债务履行义务竞合】需退还的诉讼费数额较大,且退费当事人在本案中有金钱债务履行义务的,承办法官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部门裁定冻结或扣划应退还的诉讼费用。

第八条 【附卷归档】线上退费成功后,不再开具退费票据,承办法官可以在办案系统里打印退费申请表附卷归档。

 

红安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