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七里坪革命法庭与最早的法官烈士

来源: 红安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6-08 22:33 点击量: 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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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睛

大别山南麓,倒水河东岸,湖北省红安县天台山脚下,有一座著名的小镇——七里坪。一座建于明末,砖木结构、飞檐斗拱的普通院落就在小镇的和平街上,当地人俗称为“南庙”。几幢看起来毫不起眼的房屋,却是我党历史上建造时间最早、内设机构最全、审判程序最规范、影响范围最广的革命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


为更好地惩治土豪劣绅,1927年4月初,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成立,4月中旬审判委员会依法拘捕李介仁、阮纯青等四个土豪劣绅和石黑子、袁鹤山两个土匪地痞。上述6名罪犯,在大革命前,凭借政治、经济、军阀身份,依附封建势力,勾结兵匪,欺压人民,残害无辜。革命兴起后,又反抗革命破坏工农运动,谋害党员,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审判长徐希烈依照《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当庭宣布以上罪犯死刑。


为了进一步保证《条例》的实施,同年4月,湖北省黄安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成立了以审判土豪劣绅为主要职能的七里坪革命法庭。


七里坪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厅、合议厅、警备室三个部分,法庭人员全部由优秀共产党员组成。首任法庭主席(庭长)为张南一,他是中国革命历史上最早的法官烈士。


七里坪革命法庭管辖范围包括县城以北几个区。对土豪劣绅的抓捕工作由农民自卫队和工人纠察队完成,革命法庭负责公开审理,依照《条例》作出判决。一般情况当庭执行判决,对于罪大恶极者,需呈报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批准执行。


1927年5月13日,郑位三以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坐镇七里坪,督察革命法庭依法对李介仁、阮纯青等4名土豪劣绅和2个土匪地痞死刑。到会群众6万多人,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公布6名罪犯的罪状后,宣布执行枪决。


至1927年6月底,七里坪革命法庭共开庭审判了43名反动派、土豪劣绅、土匪流氓,极大鼓舞了全县广大群众的斗志,极力促进了农民运动的发展。革命法庭在开展审判的同时,还配合党组织领导全县农民向地主阶级开展经济清算斗争。审判工作与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的结合,促进了黄安县农民运动的深入开展。1928年3月,七里坪革命法庭因主席(庭长)张南一的牺牲而停止活动。


1930年2月,黄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七里坪革命法庭原址设立了新的黄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法庭内设秘书股、审讯股、事务股、登记股等,街上到处设有检举箱。这一时期审判的重点是破坏鄂豫皖苏区生产和建设的反革命政治犯和经济犯。


1931年底,为纪念黄安战役的胜利,黄安县改名为红安县,成立了红安中心县,黄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也随之成为红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闵丹桂被选为红安中心县苏维埃主席兼县革命法庭主席(庭长)。这时期的法庭不仅处置不法分子的刑事案件,还处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1932年10月,第四次反“围剿”斗争后,红四方面军实行战略转移,革命法庭随军撤出七里坪。红军被迫长征后,留下来的党组织继续带领革命武装进行游击战争、抗日战争,继续用革命法庭的名义惩治凶顽,极大地打击了反动派的嚣张气焰,鼓励着革命群众的斗志。解放战争时期,这里又成立了红安县人民政府法庭,由时任县长马友才兼任庭长,直至新中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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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坪革命法庭旧址。郑 亮 摄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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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1886—1975) 董必武,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1886年出生于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一个清贫的教书先生家庭,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法学家,是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他长期在政法领域耕耘劳作。1914年留学日本,攻读法律专业。大革命时期,在湖北主持制定《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支持农民运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职,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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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一(1878—1928) 张南一,原名张香奎,七里坪革命法庭首任主席(庭长)。1926年秋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4月,当选为七里坪革命法庭首任主席(庭长)。上任的第一案就是公开审理判决他的土豪劣绅亲舅舅,这一大义灭亲之举沉重打击了当地反动势力。大革命失败后,中共黄安县委重建防务委员会,作为农民起义的公开领导机关。张南一被任命为七里区防务委员会宣传股长。在他的宣传影响下,柳林河、古峰岭、颜邹家等地群众纷纷响应党的号召,迅速武装起来,参加了“九月暴动”和黄麻起义。1928年3月不幸被捕,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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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丹桂(1890—1933) 闵丹桂,1890年出生于七里坪镇紫云闵家河一个农民家庭,系我党历史上最早的革命法庭女主席(庭长)。1926年参加革命,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9月,任紫云乡防务委员,组织妇女救护队、担架队,自制袖章和赤卫带,11月参加黄麻起义。1930年春,各级苏维埃政府建立,翌年初,任紫云区苏维埃政府主席。1931年底,黄安县更名为红安县,闵丹桂当选为红安中心县苏维埃主席兼县革命法庭主席(庭长)。1932年7月由她签发的处决反革命罪犯的“革命法庭布告”,是我党历史上最早的革命法庭布告,现为国家一级文物。1933年9月,在“肃反”扩大化中被错杀。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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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坪革命法庭审判厅。郑  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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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七里坪人民法庭。郑  亮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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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坪革命法庭合议厅(复原)。本报记者  万紫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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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历史上最早的革命法庭布告,1932年7月由闵丹桂签发。本报记者  万紫千  摄


专访

坚定不移跟党走

——访张南一侄孙张克金


“张南一是我伯爷爷,叫香奎,学过打鼓说书,参加革命后身穿蓝色衣服打鼓说书宣传革命,被称为‘蓝衣先生’。” 每次提起张南一,年近80岁的张克金都一脸正色,眼中闪烁着骄傲的神采。


1928年,敌人到村里挨家挨户搜查张南一,却一无所得。于是,敌人将全村人集中到稻场上,喊道:“不交出张南一,都别想活命!”,依然没有一人应声。于是,敌人下达了放火的指令。


“紧急关头,我伯爷爷一下子就站了出来,骂:‘老子就是张南一,要捉就捉我!’”张克金讲到这里有些激动。


全村人得救了,张南一被敌人押走,敌人高官利诱,严刑拷打,都没有起效。


敌人在七里坪西门外挖了一个沙坑,用铁丝将张南一的肩胛骨和脚后跟穿起来,推到坑旁折磨。“那时候敌人问他,‘看你还革不革命?’,他坚定地喊,老子要革命!最后,敌人用刀割掉了他的耳朵和鼻子,他昏倒醒来,还是说,‘老子二十年后还要革命’!最后,敌人割掉了他的舌头,推进坑中,将他活埋了。”张克金说。


尽管张家烈士家属的牌子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时已遭毁坏,但人的信念永远不会消失。直到如今,张克金每年清明都会带着全家人到伯爷爷坟前烧纸祭拜。“我们全家都以是张南一的亲属而自豪,伯爷爷的精神也一直激励着我们,要永远跟党走!” 张克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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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不阿为群众

——访闵丹桂侄子闵学东


我们是七里坪镇紫云区人,我1944年出生,今年77岁了。闵丹桂原本姓彭,叫彭金枝,哥哥叫彭金元。七个月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改嫁给了我大爷(爷爷的哥哥),于是姑妈便改姓闵。


闵丹桂是隔壁村汪之和家的童养媳。民国十二三年时,姑父汪之和被捕牺牲,姑妈当时只有16岁,姑父牺牲后,小爷爷闵成满动员姑妈参加革命,说“你不参加革命,是没有活路的”。姑妈连夜赶十几里路回娘家,加入共产党,参加了黄麻起义。姑妈性格刚烈,不畏强暴,参加革命后,姑妈就帮老百姓抢粮食,惩办恶霸,骑着白马提着盒子枪在闵氏祠堂站岗,保护贫苦人利益。


1931年,红安县革命法庭成立后,闵丹桂担任主席(庭长),同时担任红安中心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她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顾个人安危。在“肃反”扩大化中被杀害。


在姑妈的带动和影响下,我的四个伯父后来都参加了革命。我们闵家先后产生了五位烈士。和姑妈一起参加革命的程余香,牺牲得非常壮烈,方圆几百里的乡亲们都晓得。


这些都是我听父亲讲的,我向儿孙们也讲了姑妈的故事,让他们永远记得姑妈的功德,永远做正直善良的人。




案件

01

七里坪革命法庭公正审判



据张子静《话说七里坪》一书记载:住在县城附近一个姓耿的人,平日不务正业,其行为介于二流子与小劣绅之间。这姓耿的祖产富有,由他掌握,他认为明代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耿定向和李贽在天台山注经和讲过学,就霸道地说天台山是他们耿家的,遂起了占有天台山庙产的念头。


他逼迫天台山庙里的阮和尚承认天台山庙产是耿家的家庙,阮和尚拒绝。姓耿的就用铁钟罩住阮和尚,并在铁钟下面用烟熏。天台山附近的一些山民看不过去,听说刚成立的七里坪革命法庭办案公正,敢于帮穷人主持正义,就和阮和尚一起下山到成立不久的七里坪革命法庭告状,并取得了胜诉。姓耿的不服,凭借他家亲戚在省城当官,上诉到省法庭,省法庭依据七里坪革命法庭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在方圆数十里传为佳话。



02

闵丹桂审判反革命案件



1932年6月,国民党对鄂豫皖根据地发动第四次“围剿”,一些反动民团与国民党军队相互勾结,制造多起流血惨案,革命遭受严重挫折。在极其险恶的环境下,闵丹桂不顾个人安危,亲自带领苏区的部分武装,到反动势力最猖獗的区乡去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四区一乡五村村民潘和厚和六村游击队长吕正勇给民团送饭,带领民团对苏区进行包剿,并将苏维埃政府存放的粮食交给民团。在取得确凿证据后,闵丹桂立即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将两名可耻的叛徒进行公审、执行枪决。并以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名义将他们的罪行进行公告。群众闻之,无不拍手称快。有力打击了反革命的嚣张气焰,大长了革命群众志气。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