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上午,当事人余其盛、董气枝夫妇将一面上书“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办案,热情服务待群众如亲人”的锦旗送到我院。余其盛说“感谢法院,感谢民一庭闵法官,她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处理,对待人民群众如同亲人,我非常感动,千言万语都道不尽我的谢意。”
送锦旗的当事人,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2012年5月10日,余其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红安县城关镇张家畈村张家畈垸路段与罗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 造成余其盛及摩托车上搭载的董气枝受伤的交通事故。因伤情严重, 余其盛住院期间接受了左腿截肢手术,经司法鉴定, 其构成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余其盛承担次要责任,董气枝无责任。2012年12月6日,余其盛、董气枝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27万余元。我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20万余元。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督促被告保险公司迅速履行了赔偿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腿脚伤残的余其盛每次来到我院,民一庭法官总是主动搀扶他上下楼,拿到赔偿款的余其盛夫妇,被我院法官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及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送锦旗的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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