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一联营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方某,因提供虚假产权证进行反担保,受到我院罚款10000元的民事制裁。
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冈红安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方某、红安县开发区加油站、红安县永佳河镇人民政府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红安县开发区加油站土地及该地上建筑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我院于当日即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2010年1月14日,被告方某向我院申请解除对红安县开发区加油站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查封,并提供了两处房产进行反担保。经查明方某向我院提供担保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均为虚假产权证,方某的行为系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故我院依法对方某作出上述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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