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减速,改变行驶方向给其后行驶的摩托车造成险情,引发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不承担责任。我院民二庭运用事发时的卫星轨迹图依法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判令因“甩盘子”造成险情的司机承担事故责任。
2009年3月20日下午,红安县觅儿寺镇安桥村袁家畈农民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原告袁志富驾驶至熊长线觅儿寺镇周家楼湾路段,在左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县某客运公司司机吴某某驾驶的客车时,袁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道路南侧的路肩上滑倒,造成袁志富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并经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袁志富无责任。袁志富认为袁某在超县某客运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吴某某驾驶的客车时,由于被告吴某某避让前方车辆时打方向盘导致摩托车驶到道路南侧路肩上滑倒,造成自己严重受伤,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及摩托车车主阮某某、县某客运公司及其司机吴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62995.97元。诉讼期间,我院依照原告袁志富的申请追加县某客运公司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我院审理后认为,县交警大队、黄冈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鉴定没有从事故争议车辆当时行驶情况、路况、车辆驾驶人有无过错等进行综合评析,故对县、市交警分别作出的鉴定不予采信。从被告县某客运公司、吴某某提供的客车事发时卫星轨迹图表明,事发时该车存在突然减速和行驶方向发生改变的客观事实,给当时的道路行驶造成险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袁某无证驾驶且行车时未留足车距加之车速过快,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阮某某明知袁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却疏于管理,让袁某驾驶其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袁某骑摩托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该客运公司投保保险期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余款132039.17元按三七的责任划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0%,扣除县某客运公司支付的18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应赔偿141611.75元。
据此,我院作出判令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损失87427.42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1611.75元,并判令阮某某对袁某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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