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在庭审后撕毁定案证据,意图规避法律责任。我院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被告向法庭悔过并交纳了5000元罚款。
7月25日,盐城市滨海县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我县的方某某、陈某诉至我院,请求返回不当得利1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志在打赢官司。庭审中,被告申请追加3名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并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则提交8组证据以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质证,并发表了辩解意见。庭审结束后,被告方某某乘查阅笔录之机竟然一把撕毁了原告方提交的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天猫店转让协议书原件,主审法官发现后,当即对其进行训诫,告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系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予以相应处罚。
方某某得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对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进而违法感到后悔莫及,再三向法庭承认错误,写下了悔过书。我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书后,方某某立即交纳了罚款。民事审判第一庭告诫诉讼当事人,切记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一切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