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网购食品引起身体不适,检测认定属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一纸诉状告诸法院。经释法析理、思想疏导,网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决然对峙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消解于法庭调解的春风化雨。
2024年5月21日,夏天的气息将近,农村青年李某花费1560元,在江某某微信号JCPYYDS购买两盒指称金糖的“Spinach GINSENG HERB SUGAR”。江某某次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李某食用后头昏脸红喘粗气,本想强身健体却引起异常反应,李某怀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技术检测。经检测,该产品含国家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明令禁止的成分他达拉菲。家境并不富裕的李某耗资不菲误购国家禁止上市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对簿公堂,将江某某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江某某退还购物款1560元,并十倍赔偿15600元,承担检测、诉讼费用。
烈日炎炎,矛盾的火苗一点即燃。检测结论为案件事实锁定了证据,为了加快矛盾化解的速度,承办该案的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袁晓明自送达时即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征询双方的调解意愿。江某某对销售事实并无异议,但以自己并非食品生产者进行抗辩。案件进入焦灼的法庭审判,血气方刚的网购双方分外眼红,袁晓明以事态发展与双方意愿背离切入,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代入视角引起双方共鸣,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袁晓明适时开展背靠背调解,向江某某释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界定的首负责任制以及十倍赔偿的规定。情知理亏的江某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提出网店生意维艰,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减少赔偿数额,宽缓赔付时间。在面对面调解中,袁晓明用赔偿给付与回归生活正轨的关系,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法律思维打消认知偏差,当事人达成分期赔付的调解协议,销售者当庭支付部分赔偿款。
风起于网络飞桥,结解于法庭调和。该案的成功调解,及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激化,减少了群众维权成本,弘扬了法治精神。为食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树立了行为规则,为类案审判提供了范本。消费者维权审判路途荆棘,袁晓明将带领民事法官勇毅前行、不胜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