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减轻人民群众诉累,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提升我院电子卷宗应用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机制是指经我院审理终结的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并通过电子送达系统推送给案件当事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应当坚持便民、合法、及时、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确定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录入案件生效时间信息。
第五条 审判辅助人员应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数字法院系统准确录入案件生效时间,并制作文书生效证明,提请审管办加盖公章,随案生成电子卷宗。
第六条 审管办应在收到生效证明盖章申请当日进行审批,生效证明加盖公章后,承办法官应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在电子送达系统向当事人推送。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当纳入案件流程信息公开范围,向当事人公开。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手机短信等能被当事人收悉的途径进行推送。
第八条 对于已经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案件,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可以直接查看案件列表上标注的信息,也可以经授权后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
第九条 为保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的顺利推行,促进审判人员及时、准确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将相关工作的实际效果纳入对业务部门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审务督查范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