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七里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延伸判后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纷争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桂某与胡某某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长期在外打工,女儿随胡某某的父母生活,桂某与胡某某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桂某遂诉至我院,请求判决与胡某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胡某某承担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胡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并提出自行全部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庭长夏晓鹭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均力争女儿的抚养权而未果。考虑到孩子随被告胡某某的父母生活多年,且被告经济收入较原告稳定,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依法作出了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告对女儿抚养权问题心存芥蒂。夏晓鹭在案件回访时得知原告桂某离婚后不慎将手摔断了,多重打击导致其悲痛欲绝、精神恍惚。夏晓鹭迅速与被告胡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桂某的境况,促使被告设身处地体谅原告的难处。12月7日,被告胡某某利用周末休假赶回红安。全庭同志放弃休息时间,与被告胡某某一同到医院看望了桂某,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原告桂某被法官们一心为民的精神感动,真正认识到:孩子如果随自己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最终原告真心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