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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 红安法院 时间: 2025-07-04 17:09 点击量: 84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身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重组家庭中,配偶婚前生育的子女对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呢?让我们从占店法庭审理的一起索要赡养费案件中,探讨一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1998年,熊大爷与熊漂亮、熊美丽的母亲涂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涂某带着姐妹二人与熊大爷一起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8年后,两姐妹长大外出务工,并相继结婚生子。一直以来,两姐妹对母亲涂某照顾有加,却未对熊大爷尽赡养义务。前段时间,熊大爷将两姐妹诉至法庭,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

 

法庭审理

案件受理后,在占店法庭的主持下,熊大爷与两姐妹进行了多轮调解,但两姐妹坚持认为,熊大爷应由其亲生儿子熊某赡养,自己不应支付熊大爷的赡养费,多番调解均以失败告终。考虑到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最终法庭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村委会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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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认为,熊大爷年满65周岁,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熊漂亮与熊美丽幼年跟随母亲涂某在熊大爷处生活,熊大爷对两姐妹有部分抚养事实,二人对熊大爷适当履行赡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们对平等价值取向的追求。法庭综合考虑熊大爷的生活实际需要、本地物价及两姐妹的经济能力,判令熊漂亮与熊美丽分别向熊大爷给付赡养费2万元。

判决后,两姐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姐妹对熊大爷是否具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既包含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包含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哪一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都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同样也有赡养义务。本案中,熊漂亮与熊美丽两姐妹虽非熊大爷亲生,但熊大爷和涂某共同生活时,两姐妹年纪尚小,熊大爷对两姐妹有一定的抚养事实,所以当熊大爷年事已高,两姐妹也应当对熊大爷履行赡养义务。

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尽享天伦之乐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更是法律加以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加以规范的公民义务。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应该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