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红安县人民法院值班法警在对来院群众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2名当事人包内有疑似藏有刀具,随即按规定将刀具暂时收缴。
经询问,2名当事人均是接到法院通知来参加一起案件的相关会议,因不了解法院安检规定,未将随身携带的刀具取出。发现危险物品后,值班法警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对管制刀具依法予以扣留。在确认其身上无其它违禁物品后,准许其进入诉讼服务大厅,同时增派法警进入会场值勤。
安检是法院的第一道防线,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更是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近年来,红安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始终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常态化组织警务技能训练,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有效防范各类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为法院审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法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之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