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省时、省心、省力!

来源: 立案庭 时间: 2024-07-24 16:52 点击量: 399

近日,红安县人民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矛盾成功化解在诉前,为优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提供了经验基础,也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思路。

所谓“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后,由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鉴定程序前移,为当事人在诉前提供专业合理参考,极大提高了案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办理进入“快车道”,实现案结事了。

省时:缩短诉讼周期诉前鉴定打破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鉴定的传统,法院在诉前介入质证、进行委托。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有了专业性的参考,在矛盾化解中增加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能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双方就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被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对赔偿费用的标准存在争议,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即表示,赔偿费用涉及专业评估,可申请诉前鉴定,并告知诉前鉴定的流程及好处,双方均表示同意申请。

省心:降低诉讼成本在诉前阶段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鉴定环节,若鉴定后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中,双方在诉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案件在诉前成功调解未立案,无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通过诉前调解、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方当庭兑付案款,避免了后续若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况,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

省力:提高审判效率诉前鉴定可以避免当纠纷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后,因鉴定或重新鉴定导致审限延长的问题。部分案件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如果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很可能因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所以,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当诉前未成功调解时,诉前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立案,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免去再次鉴定而造成鉴定等待时间长的问题,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红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探索多元解纷新模式,拓宽多元解纷新渠道,努力将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