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日上午,我院民一庭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这是我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召开的庭前会议。
2014年2月,秦某某到红安县城区新开发的“XXX”楼盘七楼接孩子,因该楼盘二楼楼梯处无照明电源,无过道楼梯护栏,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或标示,导致秦某某从二楼楼梯摔下,造成头部重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秦某某将该楼盘的建筑商和开发商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各项损失180余万元。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交换、固定证据,从而明确争议焦点,该案的主审法官决定召集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
通过庭前会议程序,明确争议焦点,交换固定证据,避免诉讼拖延,提升了审判质效,也促使当事人诚信、理性司法。今后,我院将积极实行庭前会议制度,促进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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