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申请人郑某从我院执行一庭领取标的款960000元,加上3月17日领取标的款55000元,至此,执行标的款达1015000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成功执结。
原告郑某诉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判决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郑某保证金及借款(包括赔偿的损失)90万元,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垫付责任;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先义劳务费6万元,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垫付责任;被告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0元。以上合计101500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郑某向我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此案执行标的较大,且在起诉前原告郑某及民工曾到红安县人民政府上访,不及时执行将会激化矛盾。为此,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国彬副院长及执行一庭的干警高度重视此案执行,多次研讨执行方案及措施,并组织精兵强将下决心将此案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以不断地更换负责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小阻力。2011年3月17日,经我院执行一庭干警做工作,被执行人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只履行了应支付申请人郑某的劳务费25000元、误工费30000元,共计55000元。其余960000元执行款,经我院执行一庭干警采取多种措施仍无果。我院执行一庭对二被执行人的帐户先后查询十几家银行、信用社,其间还远赴浙江东阳市等地查询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帐户上均无存款。2011年6月,我院执行一庭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准备与武汉某公司合资投资一工程项目,立即依法冻结了其帐户,终于促使被执行人红安钧宇纸业有限公司于7月12日将余下执行款960000元送到了法院,至此,标的额达1015000元的执行案成功执结。
该案的成功执行,不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而且有效的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及其他不利后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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