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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劳教决定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299

麻城市民郑某某在上海务工期间,因参与赌博被上海市劳教委决定收容劳动教养1年,郑某某不服,将上海市劳教委诉至法院,我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上海市劳教委提起了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12日凌晨,郑某某在上海市某赌场内参与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当场查获。次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为由将郑某某刑事拘留。5月3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其收容劳动劳教一年的行政决定。5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郑某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将其释放,并依劳动劳教行政决定将郑某某送往上海市劳动教养收容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

郑某某对上海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不服,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该案移交我院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市劳教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某某的参赌行为属于“赌资较大”且“屡教不改”,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郑某某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教委不服,以郑某某曾被行政拘留具备屡教不改情节为由,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认为,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仅认定郑某某参与赌博及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并未对其参与赌博赌资的数额作出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市劳教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