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早,湖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刘某某、钟某某一行来到我院,将一面上书“真心为民办事、倾心替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我院刑事审判庭,表达对我院法官依法惩处被告人,并替他们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浓浓感激之情。

2016年12月,从事脚手架租赁生意的张某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张某安销售的建筑材料。为达到长期非法合作目的,张某雄介绍张某安认识了何某某,谎称何某某有过硬关系,谁犯了案都能摆平。张某安自此一发不可收拾,相继骗得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生意的刘某某、钟某某脚手架材料,分别折合人民币12.62万元和60.71万元。
被害人迁怒于社会,开始四处上访。2018年12月28日,张某雄被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首先实地走访调查了被害人的生活、家庭情况,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诉求。被害人讲起往事不禁激愤难平,主审法官悉心安抚他们的情绪。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帮他们挽回损失。但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同意赔偿三分之一的损失。主审法官告知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阐明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某雄表示愿意退缴赃款。主审法官通过律师迅速联系到被告人家属,庭审前夕,被告人家属代为退清赃物并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我院依法作出了被告人张某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