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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调解一建筑施工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时间: 2012-06-04 15:43 点击量: 332

   

6月2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县委督办的因建筑施工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受害人获得高达50万元的赔偿。

2010年5月20日,被告红安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程供电所仓库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协议(二程供电所平面整治工程)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赵某作为被告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驻工地代表。2010年6月17日,被告赵某雇请原告冯某到其承包的二程供电所的工程工地上帮小工,因混凝土垮塌,原告从3米多高的板上摔下受伤,当天被送往武汉协和医院治疗,诊断为L1腰椎骨折并截瘫。该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医疗费以临床实际发生额为准。原告冯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434934.94元。我院民一庭通过开庭审理了解到,诉前原告曾多次到红安县委上访,2011年8月10日,县委书记吴海涛同志签发了红安县委督字[488号]督办函,要求相关部门尽快作出行政处理及妥善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基于本案赔偿额度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为避免处理不当引起原告再次上访,我院民一庭没有轻易草率下判,先后两次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达到以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目的。经过民一庭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于2012年6月2日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冯某50万元(不含前期支付的费用),此款于2012年6月10日前付15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15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20万元,被告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第一批到期款15万元被告赵某已履行。此案的成功调解处理,消除了不稳定的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