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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法庭秉公判案 当事人赠锦旗致谢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325

图为七里法庭庭长夏晓鹭接受当事人赠予的锦旗

12月19日上午,家住七里坪的吴某某夫妇将一面上书“匡扶正义、秉公判案”的锦旗送到我院七里坪人民法庭,以感谢该庭公正判决胡某某诉其合同纠纷一案。吴某某之妻激动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官,你们没有喝过我一口水,没抽过我一根烟,公正判案,伸张正义,你们确实是人民的好法官。谢谢你们!”这是自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院收到的第五面锦旗。

胡某某与吴某某系同事关系,被告吴某某因做生意短缺资金,两次向原告胡某某共借款22000元。此后被告租住原告位于红安县七里坪镇解放街的房屋多年。原、被告于2005年8月24日签订了一份《旧房买卖协议》,约定胡某某将6间房屋(其中4间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某,另外二间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他人)卖给乙方吴某某,房屋卖价为18000元,胡某某不负担房屋出售的任何费用;自2005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胡某某开具收款的条子,此合同即生效;房屋的有关手续于年底前给吴某某。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移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等事项。被告吴某某在七里镇政府办理了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后,于2007年4月对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后在原宅基上重建房屋,并分期偿还了胡某某本息共计25000元。2011年初,被告对另外部分房屋拆除重建,原告进行阻止而发生纠纷,即以被告未还清房款,协议未生效为由诉至本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依自己的意志自愿签订,合同成立。虽然原告称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租金18000元,但《补充协议》中已写明“此款胡已收到”,“协议同胡所出具的收条18000元整一样效力”,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已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履行了协议买房付款的义务,原告卖给被告其有权处分的四间房屋行为已生效。另外二间所有权证登记为他人的房屋,原告虽主张是其向他人购买所得,但因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其物权未发生转移,并且此二间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未对原告卖房的行为进行追认,原告处分此二间房屋的行为效力待定。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