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处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2011年8月18日,原告李某将家养鸭子1100余只赶到华河镇双河村王家咀湾南小河放养,结果原告的鸭子中毒死了300余只,其余800余只鸭子因有不同程度地中毒,原告只好低价出售。原告认为其鸭子死亡与被告红安县中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存在污染的毒水排放到河里有关。双方协调多次未果,故原告李某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尽管原告李某的鸭子死亡事实存在,但其鸭子死亡的原因不明,也无足够证据证实与被告排放的污水有关,致使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由于原告的损失较大,且原告多次找有关部门及领导要求解决未果,当事人对立情绪强烈,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没有简单下判,而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对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首先要努力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解决。通过民事审判第一庭三次调解,不厌其烦地做工作,终于于5月25日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红安县中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补偿原告7500元(不含已支付的35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该款。
该案的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吴恒恩表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难点、热点,该类纠纷案情复杂,证据认定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且当事人情绪激烈。为此,立足于调解处理此类纠纷,不失为是最好的选择,本案的成功调处就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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