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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分男女,红安法院向2名家暴受害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 七里法庭 时间: 2024-06-05 09:41 点击量: 776

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平等享有权利,平等承担义务。近日,红安县人民法院七里法庭在与地方派出所详细梳理排查辖区家暴案件情况后,针对情况较为严重的一名女性家暴受害者和一名男性家暴受害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1

申请人甲,女,因与其丈夫乙感情不和,双方不断发生矛盾。期间,乙多次殴打、侮辱、谩骂、恐吓甲认为乙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七里法庭《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向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内容为:“禁止乙(被申请人)对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乙在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2

申请人丙,男,向法庭反映其被其妻子丁以泼油、刀砍的方式虐待,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庭提交了身体烫伤、背部刀痕的照片为证。经查,丙反映的情况属实,丁的行为给丙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七里法庭《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丙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保护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性,但也有少数家暴与上述案例相似,施暴者为女性。有的当事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往往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和隐忍。然而,忍让只会导致施暴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论男女,如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应保留好能够证明遭受家暴的证据(伤情照片、病历资料、文字记录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回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依法作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