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新闻网(黄冈日报)消息 通讯员程顺英报道:去年12月19日上午,家住七里坪的吴某夫妇将一面锦旗送到红安县人民法院七里坪人民法庭,感谢该庭公正判决胡某诉其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系同事关系,两人于2005年8月24日签订了一份《旧房买卖协议》,约定胡某将房屋卖给吴某,房屋卖价为18000元。
两天后,吴某一次性付清房款,胡某开具收条。同日,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移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等事项。吴某于2007年4月对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后在原宅基上重建房屋,并分期偿还了胡某本息共计25000元。2011年初,吴某对另外部分房屋拆除重建,胡某进行阻止而发生纠纷,以吴某未还清房款、协议未生效为由诉至法院。
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依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成立。虽然原告称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租金18000元,但《补充协议》中已写明“此款胡某已收到”,“协议同吴某所出具的收条18000元整一样效力”,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已向原告胡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履行了协议买房付款的义务,被告有权处理房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