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程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后,我院审理的全县首例强制医疗案。?xml:namespace> 精神病人程某某怀疑捡废品的汪某某偷了他的废品,2014年5月20日,在红安县七里坪镇阳福线公路与紫檀公路交叉的老桥东侧路旁将汪某某拦住,抢下汪的扁担朝其头顶部及身上猛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程某某还经常攻击行人,无故殴打老人、妇女和儿童,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系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7月25日,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申请对程某某强制医疗。我院受理该案后,通知了其指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保障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程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还经常攻击行人,无故殴打老人、妇女和儿童,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依法作出对程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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