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4日一大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红安支行)行长肖海明率副行长专程来到我院,将一面上书“秉公执法为银行保驾护航,廉洁高效给企业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副院长李长寿和执行一庭庭长彭小平手中,诚挚感谢执行法官为该行执行借款本息20余万元。?xml:namespace> 2012年7月1日,由王某某、占某某提供担保,刘某某向邮政储蓄红安支行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我院判决刘某某偿还邮政储蓄红安支行借款15万元及利息16941.69元,并自2012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承担利息及罚息;王某某、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并未按期履行义务,邮政储蓄红安支行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及执行局高度重视,指示执行一庭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结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刘某某主动履行了8万元,执行法官又数次查询三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4年5月19日,查到执行人占某某在邮政储蓄红安县城关镇支行有存款20600元,依法对该款予以划拨。此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某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告诫若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将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迫于法律强大的威慑力,2014年11月11日,刘某某主动将全部剩余执行款12.5万元交到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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