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杏花法庭审结了一起 “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签订的《售房协议书》,被告退还两原告交纳的购房款4.6万元,并给予原告1.8万元的补偿。
2009年5月26日,原告王某、韩某与被告秦某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新建的位于周胜湾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时付款4.6万元。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依约付款。2012年2月份,两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交付该房屋进行装修,被告却以两原告没有付清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售房协议。王某、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售房协议。
杏花法庭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系姻亲关系,诉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被告的房屋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王某、韩某与被告秦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无效合同。故对两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但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确属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案件承办人多次单独找双方做工作,并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解,最终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被告及时予以履行,两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杏花法庭庭长武宗银介绍,目前,在我县城镇兴建“小产权房”并进行买卖的比较多,“小产权房”系违法建筑,如发生房屋质量等纠纷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一旦被政府拆迁,购房者很难得到补偿,甚至可能面临被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的风险,提醒广大民众购买“小产权房”必须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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