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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庭前成功调处一起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 不详 时间: 2013-05-13 00:00 点击量: 276

   

 

近日,一起涉及我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民二庭的不懈努力下庭前调解结案,并当即履行完毕,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

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地公司)系我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其投资开发的盛地沃尔玛广场是我县重大招商项目。2011年8月20日,黄冈市龙感湖联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与盛地公司签订《围墙广告牌租赁合同》,约定由联华公司制作广告牌租赁给盛地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盛地公司未经联华公司同意拆卸部分广告牌并损毁。

双方因工程款、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联华公司遂于2013年1月7日诉至我院,要求终止与被告盛地公司的租赁合同,判令其支付下欠工程款92441.20元,并赔偿损失127392元。

因被告系我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如果按正常程序审理,结案周期长,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影响我县的投资环境。党组书记、院长黄明律高度重视,指示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副院长周叔敏,特事特办,尽快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确保项目工程顺利推进。周叔敏副院长要求民二庭庭长王复桥亲自承办该案,并迅速启动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导致诉前调解无果而终。对此,王复桥没有气馁,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进行“背靠背调解”,经过20余天的努力,双方终于有了再次调解的意向。见调解时机成熟,王复桥于2月2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原告将讼争的广告牌作价57000元出售给被告,被告偿付下欠原告工程款73000元,两项共计130000元的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企业代表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