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一庭在执行一附带民事赔偿案中,成功避免了涉案利害关系人陈某持农药瓶欲自尽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并促使其协助执行标的款30000元。
被执行人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105699元。曹某刑满释放后,2012年8月,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程序启动,由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其下落,该案陷入僵局。近日,我院执行一庭查询被执行人曹某汇给其前妻陈某30000元,曹某与陈某于2012年2月经我院调解离婚,我院依法冻结了该30000元存款。陈某自认该款现已汇到自己帐户上,依法应归其所有,于是持农药瓶到我院欲自尽,我院执行一庭负责此案的执行员秦幼涛获悉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分管执行工作的孟青副院长、执行员秦幼涛耐心做陈某的工作,告知被执行人曹某有钱不履行标的款而给其汇款是规避执行的行为,陈某有义务协助执行,否则将承担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同时要为申请执行人处境着想。经过做工作,陈某同意我院划拨已冻结的30000元存款给申请执行人,并把农药瓶交给了法警。
我院执行一庭在该执行案中,面对突发情况,沉着应对, 稳中求胜,达到了执行一案维稳一方的效果。